这么多权力也许会帮助ICC更方便高效地处理案件,可是谁能保证拥有过多决断权力的检察官或者ICC,不会成为大国或一定利益集团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工具呢。

毕竟,这些年中国也都看惯了一些西方国家为首的国际组织史怎么拉偏架的,一旦权力过于集中,那必然会产生独裁专断的情况,要这样的话,ICC就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与独立。

而且,《罗马规约》还规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各种机构都能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那么ICC就会接受来自于个人或组织过多的指控,检察官到时候就会忙于调查和起诉,ICC也就没法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了,反而会使真正的罪犯逃之夭夭。

最后,中国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因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当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

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反人类罪适用于战时,然而《罗马规约》却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

这显然扩大了反人类罪的范围,也就相应地扩大了ICC的管辖范围,降低了归属于ICC管辖的核心犯罪的入罪门槛,妥妥的是给自己加戏。

此外,《罗马规约》列举的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中,很多实际上都是人权法的内容,要知道成立ICC的初衷就是要惩治国际上情节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变成人权法院。

众所周知,中国在意识形态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分歧很大,《罗马规约》中加入的这么多有关人权的内容,显然是既背离了初衷,也没考虑过中国这样的情况。。

既然你都不惦记我,那我凭什么要跟你玩?

其实,从ICC有眉目的那天起,中国就一直在舆论和行动上给予了全力支持,并全程参与了它的筹建全过程。

如果在理想状态下,ICC的存在肯定是能够符合中国,也能够符合全世界各国的利益的,可问题是,在现实世界中组建起来的ICC,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西方国家,秉持的是普世价值观,肯定会在很多问题是与我国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