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对《规约》的一些规定有重大保留。我们不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在违背非缔约国意愿的情况下行使其司法管辖权,也难以赞同由安理会授权国际刑事法院使用这种权力。”

虽说中国是《规约》的非缔约国或第三国,但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罗马规约》的最初草案到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的那一刻起,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为成立ICC而召开的所有筹备会议,并一直积极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可为什么直到现在中国就是不加入这个ICC呢?

中国不加入ICC的原因

其实关于这个原因,我国当年参加建立ICC罗马外交会议的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在1998年7月就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就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在联合国安理会举手表决的王光亚

首先来说,ICC的普遍管辖权是中国没法接受的,主要是因为只要犯罪地国家或被告人国籍国家之一是缔约国或接受管辖国,ICC就可以行使管辖权,那么与该案相关的其它第三国,即使不同意接受ICC管辖,也有可能被告。

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未经非缔约国同意,法院对第三国或其国民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也就是说ICC的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相当于强制给非缔约国设定了义务。

这就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对非缔约国的司法主权造成了威胁和冲击,也明显违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条约相对效力”这个国际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规则。

新中国自打诞生那天起,就对国家主权极为看重,否则也不会有由拒绝苏联在中国建设长波电台而引发中苏交恶了,ICC的这种普遍管辖权,肯定是触及到了我国的底线。

其次,中国不同意ICC把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普遍管辖。因为在国际习惯法中,战争罪只适用于战争或国际性武装冲突。

而《罗马规约》把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了法院管辖范围内,这显然超出了国际习惯法关于战争罪的规定,甚至也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