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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中菲南海仲裁庭、仲裁员公正性瑕疵和日本法官的回避(6)

综合 2016-05-28 17:25:02

仲裁庭,法官,仲裁员

  第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与他案高度重合导致预设、预判可能。

  中菲南海仲裁庭中的5位仲裁员,除代中方指派的波兰籍Pawlak法官暂未列席其他案件,其余4人均作为其他仲裁案的仲裁员列席,其中尤以Mensah法官(5起)与Wolfrum法官(3起)最为频繁。

  仲裁员过往充分参与的其他案件可能会对本仲裁造成影响,这在BHP第9段有所提及,主要是出于对仲裁员可能存在预设立场或预判结果的担忧。

  如本案这样存在极高重合率的仲裁员选任,以及预设立场或预判结果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对仲裁庭的公正性造成减损。

  仅以本案中仲裁员Wolfrum法官为例,其曾在2010年12月—2015年3月仲裁的查戈斯群岛案(毛里求斯诉英国)中担任仲裁员,并在2013年4月中菲南海仲裁庭第一次组任时被菲律宾方选任为菲方指任仲裁员。

  Wolfrum法官所参与的这两起仲裁案,在时间上存在重叠或衔接紧密、成立法律依据相同、案件实质部分重叠、争端一方当事国甚至存在主张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排除其存在预设立场、预判结果的可能,难以避免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仲裁庭有缺陷,裁决亦应无效

  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构成及人员组成存在构成合理质疑其公正性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仲裁庭的实际主要组建人——时任国际海洋法庭主席日本籍柳井俊二法官对中国存在能够引起合理担忧的偏见。理应回避指派、组任中菲南海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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