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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南海仲裁案称满是瑕疵的案子(3)

综合 2016-05-28 17:30:02

仲裁庭,仲裁,国际法

  3、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这些事项是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一部分,不可分割,而中国已经依照《公约》作出声明,明确排除对涉及海域划界的争端适用仲裁。

  这是一场公正、合理的仲裁吗?

  首先,一个国际仲裁庭裁决的效力首先取决于这个仲裁庭整体和仲裁员的公正性、独立性完整无瑕疵。 然而经我们的研究发现,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日本籍前主席柳井法官具有《公约》附件七所规定的回避事由,应该回避并将指派、组建仲裁庭的主席职责转交他人履行,而他在指派组建仲裁庭过程之中和之后的有争议行为显示,柳井法官相对于本案的公正性具有明显瑕疵。

  此外,菲方指派的仲裁员Wolfrum法官可能具有预设立场或先入为主的判断,其公正性存疑。

  其次,仲裁庭对于争端性质的论证存在缺陷。 菲律宾将本案争议定性为海洋权利争端属于混淆视听,本案争议的实质仍然是领土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

  而领土主权争端不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内,不受仲裁庭管辖。海域划界争端已在中国2006年的声明中被明确排除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

  第三,进入实体问题仲裁阶段,仲裁庭面临着只有菲方证据而无中方证据的局面,而菲方的证据是存在瑕疵的。 由于本案所涉及实质性问题中存在法律与科学事实高度混合的现象,仲裁庭将在审查专家意见和科学证据以认定相关事实的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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