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南海仲裁案称满是瑕疵的案子(4)
综合 2016-05-28 17:30:02
仲裁庭,仲裁,国际法
第四,本次仲裁庭确认南海争议的管辖权,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国际海洋争端领域日益明显的管辖权扩张主义。 中菲南海仲裁案属于“混合争端”,即在海洋争端中同时出现必须要解决的领土主权争端的情况。然而,包括本案仲裁员Wolfrum法官在内的一些人却认为,在“混合争端”情形下,《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领土争端可以进行变相地、间接地管辖。
第五,中方的缺席不应是仲裁庭产生偏见、放松审查尺度的理由。 相反,应促使其更认真地审查管辖权、实体诉求是否成立,严格适用国际法,并注重说理程度。
就本次仲裁而言,中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策略是基于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综合考量,贯彻了以谈判协商友好解决领土争端的国家政策。
展望:中国崛起与国际法
随着中国的崛起,涉及类似领土、领海争端的国际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可能增大。面对今后类似的主权仲裁争议,无论最终选择参与程序与否,本研究组提供了几种备选的关键程序性策略以供探讨和参考,如主张保密仲裁的权利、行使选任仲裁员的权利、提交“法庭之友”法律意见书等。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把握关键程序性事项,尽量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以“低成本”方式微妙地引导和影响仲裁流程和结果,间接促使仲裁庭作出更全面、客观的决断并争取其理解,并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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