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炯: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全民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反垄断执法上没有区别对待。我曾经发表过一篇学术论文,发在《产经评论》(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这篇论文研究的问题之一就是反垄断执法是否存在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差别,我的实证结论是不存在这样的差别,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并没有被区别对待,这样的论文是经过严格的同行双盲审的,结论应该很可信。

举个实际的例子,2011年,中国互联网宽带核心网接入市场,基本上是中国电信和联通两大运营商双垄断的格局。当时,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在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历史上有很多类似于中国电信的案件,对于政府的审查,就算是国企也要进行处罚和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特殊地位,也没有“特殊照顾”的例子。

2013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处罚了两个非常大的国企,茅台和五粮液分别被贵州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发改委依法处以2.47亿元、2.02亿元的罚款。它们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那时候,我们国家进行了反腐政策,导致高端消费大减,茅台酒掉价,当时有零售商想把茅台酒的价格降低卖出去。随后,茅台的老板说谁敢把茅台酒卖到一瓶1000元以下,就把零售执照给吊销掉,这很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反垄断执法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我们的做法都是一视同仁的。

观察者网:《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的描述,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不可避免会使用行政权力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行政性垄断?对此类行为反垄断的难度在哪里?

龚炯:行政垄断在中国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事情。

第一,政府在中国的传统经济运作里占据很重要的主导作用。第二,中国有大量国企,而欧盟国企比较少,美国我认为只有一个奄奄一息的大国企,也就是美国邮政。我国大量国企有上级单位,如果国企开始行政垄断,上级行政单位为自己的国企谋利益,这样公平的市场环境就会不复存在。

山东交通委曾规定所有在山东注册的大挂车,为了安全驾驶都必须装GPS的系统,这是个好事。但山东同时规定要安装统一的系统,这些系统只有一些企业生产,这明显说明了这几个企业和山东交通委有关系。

行政垄断的防范主要还是需要赋予反垄断局一个比较高的授权,在执法当中可以不受到阻拦,进行独立执法并排除相关行政部门的不当干扰,特别是行政级别比较高的相关行政部门的不当干扰。

观察者网:想请您讲一下垄断和科技发展的关系,现在有观点认为垄断可能不太利于企业的科技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