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炯:经济学文献里有比较一致的结论,完全竞争和高度垄断的市场都不利于科技创新。如果行业竞争太激烈,市场高度竞争是不利于创新的,因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企业利润比较小,企业科研和科技发展的投入也会减少,不利于创新。高度垄断的市场企业缺乏创新动力,也不利于科技发展和进步。

但如果政府通过反垄断的手段去达到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的目的,我是非常反对的。一些市场高度集中的行业出现了一个垄断性的企业,企业本身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政府不应该进行市场干预,因为垄断本身并不违法,违法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比如,被称为“二选一”第一案的京东诉天猫及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网上炒作很厉害,我觉得此案其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从反垄断的角度上来看,该企业到底有没有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然后看看有没有滥用这个市场支配地位。

我的观点还是就事论事,依法办事,不能因为某企业在市场里非常成功,市场份额比较大,民粹就鼓噪政府去打击该企业,我们需要朝着执法专业化的道路上去发展。

·反垄断国内外对比及其政治化

观察者网:国际对比的话,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跟欧美的水平是旗鼓相当,想请您讲讲欧美的反垄断的历程,我们和欧美的反垄断有何差别?

龚炯:反垄断在美国超过一个世纪的历史,欧洲后来也在美国的帮助下把反垄断制度发展起来了。中国反垄断的机制和立法也受到了国外的帮助。

当时,中国派政府官员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美竞争委员会去学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前主席,也是我多年的老友William Kovacic对中国反垄断制度的早期建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据我所知,中国和美欧在这方面的合作一直是比较好的。

整体上来说,欧盟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比较激进,美国的情况看哪个党执政,民主党会严一点,共和党比较保守。

中国算是折衷。举个例子,中国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一般是根据占据市场份额是否超过50%。欧盟更加激进一点,当一个企业没有达到50%的市场份额时,如果最大企业市场份额比第二个企业市场高两、三倍,这种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总的来说,欧洲在执法层面上比较激进和积极,像最近意大利处罚苹果和亚马逊的案子,在美国怕是不会这样判的,我觉得这是欧美之间的一个区别吧。

观察者网:面对GAFA(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欧美都曾开出大额罚单。从美国和欧洲的立场来看,对GAFA反垄断的处罚出发点有何不同?反垄断是法律上的判断,但在国家层面,是否有可能会变成一种政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