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层面,中美也有一些差异。举个例子,滥用消费者数据涉及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问题,美国要对企业罚款,那么美国的行政裁决可能会被挑战,有些企业会对此去打官司,有可能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中国应该不大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反垄断执法救济有一种叫结构性,一种叫行为性,中国政府比较喜欢用行为性的救济,比如说约谈、罚款、企业整改等,而美国更加偏向于结构性,比如把企业给拆解掉。

观察者网:互联网企业是反垄断违法的“高发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立法有着技术难点和操作难点,同时互联网平台有私有属性和公共属性的矛盾,您如何看待这一矛盾?

龚炯:关于互联网平台私有属性还是公有属性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基础设施和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要放在国家安全的背景下来考虑,不是有家企业做得太大,就一定要把它公有化,这个思路完全不对。

像阿里巴巴这个企业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基础设施,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力来控制私有属性和公有属性呢?我认为在不侵占私人产权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讨论出一个方案,这个讨论不应该只是在私人属性还是公有属性之间做选择,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可以找到中间解决问题的方法。产权是很神圣的,中国宪法保护产权,我还是觉得不应该去碰产权这个问题。

互联网大平台已经深入到生活的点点滴滴,这个平台已经成为一个基础设施,电商的零售占据我国零售总额将近25%,而这25%的份额里,阿里巴巴占据了70%,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市场规模,阿里巴巴为此也建立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来支撑这些交易。

包括云计算和仓储、物流能力,管理成百上千万家的企业,这种规模是非常大的,涉及的数据也很庞大而且敏感,这个系统背后是一整套软性的基础设施。

当基础设施发展到这种程度,本质上跟国家公务系统、国家电网和国家铁路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平台涉及到国家安全这个方向的问题就需要进行监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