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中,平台经济中的垄断问题日益突显。在这样的背景下,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提出:要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技术经济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它是拉动我们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其发展实际也囊括在反垄断议程中。未来强化反垄断,理论上应当也将会成为我们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键性举措。但平台反垄断的难点到底在哪里?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觉得需要先厘清两个概念。

互联网经济实际可以分为平台生态型和技术驱动型。平台生态型主要基于互联网来搭建平台,核心思想是依靠平台“共享”,像淘宝和拼多多。

技术驱动型是以高新科技为主要推动力,例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从具体企业来看,高端制造、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始出现一批优质的重点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技术驱动型企业通常不属于平台经济,但是他们同样存在行业内部的“头部垄断”的趋势和特征。以深度学习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使用为例,国际上有很多证据显示,数据和人才趋向于向少数几家技术巨头公司汇集,形成垄断后遏制国内创新环境、加剧技术资源分布不公平的效应逐步释放。

然而针对上述这一类企业,相比较于平台经济而言,国家开展反垄断的逻辑考量可能更加复杂,决策者也会有更多顾虑。因为这些企业往往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力的体现,是国家能否占据国际领域新兴技术应用战略制高点的代表,在国与国之间开展实力竞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它需要统筹做好增进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维护好企业国内发展竞争环境的双重任务。我个人认为不能因为这些企业在国家间竞争中的地位和价值,就忽略了他们在国内社会经济层面的“负面效应”,或采取有区别的“绥靖”监管的政策。

平台反垄断实际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反垄断监管。这两者并不完全重叠。前者的着眼点立足于干预和控制资本延伸、扩张的领域、界限及其规模限度,后者是在特定领域和界限内,因企业生产形式和组织形态变化所释放的外部效应,以及所产生的组织和权力变异,因此更加侧重于行政权力怎么样去监管它的经济组织形态。

针对后者,根本上有三重问题:理论问题、国家意愿和国家能力问题,以及“政府-市场”关系问题。

首先是理论问题。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反垄断面临的一大挑战在于,现在的平台经济形态不同于20世纪大工业的经济形态。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到消费模式,到使用数据的流程,平台经济都进行了一个颠覆性的再造。这使得国家要行使权力监管平台经济时,找不到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