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鹏:平台经济反垄断,中国的制度优势在于“防微杜渐”

扎克伯格走入美国国会,出席听证会。 图自《大西洋月刊》网站

比如脸书到美国国会去听证,扎克伯格在那儿讲了几个小时,大部分议员没听懂他说什么。有些人是只了解它的影响,并不了解它具体的运作。有些人知道这种经济形态运行本身的流程,但是不会从政治的角度考虑问题。当然还有人从政治层面意识到一些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并不清楚依据何种合理的理由或理论实施监管。

这种现象在我们国内也存在。像滴滴刚出来的时候,我们认为它就是一个出租车公司,你完全考虑不到它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影响,例如它对传统行政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的挑战,在某种意义上,一些事件暴露了在一个强大的行政集权制国家存在着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的“真空”。

再比如知乎、b站,我们知道他们对青年社群文化的塑造作用,但并不清楚它们中长期的影响。不清楚的话,就不知道怎么来实施更好的监管,更不会未雨绸缪,提前设置一些标准和门槛。

怎么样去监管,用什么理由去监管,用什么理论去监管,还要配合一套行政法规和法律基础。明知道某个行为是不行的,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仍然无法监管。比如数据问题——技术公司之间的数据,有些是不被分享的,有些是可以在技术组织之间穿透性共享的,对此我们该如何进行数据确权,这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

其次是国家意愿和国家能力问题,也就是愿不愿意管和能不能管住的问题。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创新经济是不愿意管的。

在中央财经会议第九次会议上,总书记提出来要加强监管,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而且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这是难能可贵的。

在有意愿的基础上又涉及到是否能管住的问题。这里边涉及到我们在监管平台经济的时候要有正确的监管理念,用过时的理念来监管,肯定达不到效果。比如用拆分这种形式去监管一个技术企业可能也没有意义,你拆分完它的上层架构,它的技术架构仍然是一体的。无非是把钱从一个口袋分成几个口袋装而已。

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对于新型技术巨头,政府展示了强烈的监管意愿。但是我们现在能看到他们所用的监管手段,无非就是编写一些特定的技术产品监管指南,开出巨额的罚单,启动立法规制或者强行拆分……这些操作捍卫国家主权的意志是值得赞赏的,但是也有很多证据显示这些手段是效用不足的。